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总支要抓好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党对高校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落到实处。
第三条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师生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四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需要,党总支书记也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总支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书记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八条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全体党总支委员。根据讨论议题,党总支书记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九条党总支委员会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党总支书书记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条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可由党总支委员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涉及重要事项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纪要应妥善保存,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必要时须发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或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一般先由学院党组织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研究决定有关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五)研究决定党总支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内奖惩等工作。
(六)其它应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会议议题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党总支书记审定。
第十四条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议题提出人应充分准备并提交书面材料,由组织委员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五条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
第十六条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后方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在研究讨论事项时,议题提出人要全面、准确和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八条会议议事,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决定需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逐一表态,党总支书记应末位表态,对某些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总支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委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以由纪要形式送阅。
第二十条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与落实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总支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员、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总支执行的,一般由组织委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由党委纳入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学院各党总支,其他党总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